最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条合同诉讼二审民事裁定书表明,裁决书揭开了2017年5月期内,点刷付款在企业并购一张央行支付牌照造成的争端。
3400万回收一张央行支付牌照
2017年5月26日,江苏飞银商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称飞银公司)与点刷付款、上海迪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称迪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表明,飞银公司公司股东将向点刷出让70%股份,剩下30%出让给迪付公司,飞银公司全部股份的所有价钱为34426304.1元。
2017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出示《关于飞银公司变更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批复》,注明:同意飞银公司变动薛光宇为公司经理,荆楠为公司财务经理,徐雪君为公司风控总监,宋英超为公司技术主管,朱大鹏为公司产品总监,同意飞银公司变动葛晓霞为公司公司监事;黄宁星、李建宁、崔华、袁文杰、牛刚、周立平辞去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公开信息,葛晓霞、薛光宇均为点刷付款执行董事,薛光宇持仓3.2%,葛晓霞持仓2%。
但是,2017年12月30日,飞银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银商集团公司向随行付公司邮递《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规定终止央行支付牌照回收,称:“自转让合同签署后,银商公司将全部运营央行支付牌照的资料均向随行付公司进行了转交,由随行付公司经营飞银公司拥有的第三方支付车牌。随行付公司服务承诺能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1亿人民币的预付费卡投放量,由于仅有做到该金额,方将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续牌。但是因为随行付公司缘故,截至至传出本函之时飞银公司所拥有的央行支付牌照仅发布了四百万元。与此同时,随行付公司还弄丢飞银公司的会计开税票章,造成买卖造成很大的困难。根据上述状况,银商公司告之点刷,欲消除所有《股权转让协议》。
2018年1月4日,随行付公司向银商公司回应《回复函》,规定继续履行有关协议书,称:《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上述具体内容比较严重歪曲事实;银商公司既没事实根据,都没有法律规定,更没有合同根据单方消除有关协议书。随行付公司在这里确立银商公司及银商公司有关的任何一方皆没有权利单方消除一切有关协议书;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彻底违法、失效。随行付公司在这里督促银商公司及与银商公司有关多方严格执行和执行有关协议书,包含但是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有关附近。
2018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形成公开信息,表明飞银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签至2023年1月5日。
一个不愿买,一个非要卖
也许受第三方支付监管政策转变的直接影响,1年多后,交易双方陆续地雷复。
2019年12月31日,飞银公司公司股东向随行付公司推送《通知书》,注明:随行付公司及上海迪付公司与己方于2017年5月26日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己方已按承诺执行了相对应责任。依协议约定,随行付公司应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包含14426304.1国家元首期账款及700万余元分期付款账款早就期满),但随行付公司迄今没付。现通告随行付公司,规定随行付公司依照协议约定,马上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与此同时随行付公司理应按照协议约定,马上相互配合飞银公司及己方申请办理公司股权转让变动审核及登记。
2020年1月3日,随行付公司向飞银公司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埋的详细地址邮递《解除函》,规定消除《股权转让协议》。
2020年1月19日,银商公司向随行付公司推送《解除函回复》,称:银商公司不同意消除《股权转让协议》,银商公司以及他公司股东均规定随行付公司按承诺付款已期满的股权转让款。
接着,点刷付款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规定栽定确定点刷与飞银公司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消除;如《股权转让协议》未消除的,栽定消除《股权转让协议》。但是,一审法院驳回申诉了点刷所有要求。
审核依然被驳回申诉
二审法院查清觉得,2017年5月至8月期内,飞银公司的公司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企业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书、税务登记证、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软着资格证书、会计会计记账凭证等运营原材料均已工作交接给随行付公司。并且随行付公司、迪付公司与飞银公司公司股东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多方真实意思表明,且未违反法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理合法合理,对多方具备约束。
尽管,银商公司先前向随行付公司推送《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系根据其觉得随行付公司违约行为危害审核续牌,但多方并没有就协议解除达到满意。且在随行付公司以后向其推送《解除函》时,其做出《解除函回复》确立表明不同意消除《股权转让协议》。
次之,多方均认同收购者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目地系转让飞银公司所有股份以获得飞银公司的央行支付牌照,涉案人员支付业务许可证书已经完成有关高管人员的变动,且在多方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后随行付公司能够获得飞银公司的股份从而得到飞银公司的央行支付牌照,随行付公司有关支付业务许可证书未依法依规开展变动导致协议目地没法完成的认为,我院不予以适用。综上,随行付公司不具备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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